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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村民爬树摘板栗不幸坠亡,家属称系电线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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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台州市的一位村民在自家树上采摘板栗时不慎坠落身亡,家人认为这起事故与穿过栗树的电线有关,遂将电力公司告上了法院。

图:视觉中国

案件回顾

去年9月,时值板栗成熟的季节,董某因不舍板栗自然腐坏,遂与其姐相约前往娘家老屋旁自家的板栗树上摘板栗。

事发当天,董某攀爬至板栗树上,用竹竿敲打栗子的方式摘板栗,姐姐不会爬树,便在地上守着捡。

9时许,董某从树上坠落后当场死亡。

事发现场的板栗树枝叶繁茂,枝丫间有六根电线穿过,电线距离地面约八米,距离树底约七米,该电线系由电力公司于年间架设。

△栗子树现场图

董某姐姐表示,董某是被穿过树枝的电线绊倒才不慎坠落的。

年4月27日,董某的家人将电力公司告上了法院。

原告认为:

一、董某是在栗树上摘栗时,不慎被穿过栗树的电线绊倒,从栗树上掉下,因头部受致命伤当场死亡。

二、被告在公共场所架设电线经过上述板栗树时,未能留出安全距离,也未采取安全措施,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,是过错方。

三、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,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.50元。

被告认为:

一、首先对本次不幸深表同情,本案中董某上了栗树后摔下当场死亡是事实,但不知是否被电线绊倒,需法庭继续查明原因及事故责任。

二、被告所架设的系低压电线,穿过栗子树时不存在留出安全空间的问题,对本案事故发生无过错。

三、原告变更后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6万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
法院认为

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对董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。

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判断,需要考虑按照法律、法规所确立的注意义务和一个合理的、谨慎的人所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,来确定行为人是否达到了应当达到的行为标准。

本案中,董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安全防范意识不强,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,自行攀爬上超过八米的板栗树采摘板栗,其应当预见该行为面临的受伤风险,却仍选择上树采摘板栗,对此产生的损害后果,其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。

对于原告主张董某系因被电线绊倒导致摔下板栗树死亡,其仅提供了董某姐姐的询问笔录,法院结合事发板栗树枝叶繁密、电线从枝丫间穿过且电线距离树底七米左右的事实,认为其姐姐站在树底下难以有效辨识董某是否被电线绊倒,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纳。

但因涉案板栗树系果树,树主采摘自家果实属于合乎常理的行为。被告年架设多根电线穿过该板栗树时,曾对树枝进行适当修剪,其应预见随着板栗树的继续生长,若无时常采取修剪等维护措施,电线必然会穿插于枝丫之间。故被告架设的多根电线,对董某的采摘板栗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妨碍。

法院对原告在本次意外事故中产生的合理损失认定约为.7万元,本院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、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,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10万5千元赔偿责任,剩余部分均由原告方自负。

法官提醒

盛夏将至,时令水果繁多,因上树采摘杨梅、桃子而坠伤、死亡的新闻屡见报端,可见随意攀爬果树采摘果实潜在的风险巨大,高坠造成的危险非常多,最常见的如颅脑外伤、盆骨骨折、颈椎胸椎腰椎的骨折脱位等,如果伤到脊柱的神经,严重者会造成瘫痪,更甚者可能因颅脑受伤导致当场死亡。

大家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,切忌毫无防护随意上树采摘果实。否则因安全意识淡薄,遭至伤亡悲剧的同时还需自行承担过错责任。

潇湘晨报综合台州市*岩区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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